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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监管中的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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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监管中的寻租行为 租金,是指由制度或权力所造成的不同层次的人和组织之间的现实与预期的利益差距。寻租,就是寻求租金的活动,公共选择理论将其定义为“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的活动”。正如定义所示,寻租行为的产生首先要有设租的制度存在。所有的制度,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模式,都是为各种有限的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而制定的,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社会资源利用率最大。 一、教育管理中寻租行为的表现 借助布坎南对寻租行为的划分,教育管理中管理者利用制度、规定等手段,维护即得利益或对既有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寻租行为,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的寻租行为是教育管理的权力主体通过有限准入的方式设租,产生租金并猎取租金的活动。该层面的设租行为主要借助教育管理者设立的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等形式来完成。管理者设立这些制度的初衷是想籍此来甄选教育事业经营的参加者,汰劣存优,提高入场者的整体水平,但有限准入的管制无形中却为租的设立打下了基础。 第二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由于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给管理者带来了好处,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教育管理权的活动。这种寻租活动在高校中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的数量比上表现明显。国际上比较认同的合理高校人员构成是较少的管理人员和较充足的教学人员,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教学力量去体现学校教育的天职。我国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早在上世纪末马雷曾作过比较讨论,发现中国高校该项比为 1:2.25,而高等教育较为发达的美国高校的为 1:4.41,相差 1.96 倍。作为当今中国一流高校的清华大学,其行政管理人员为 886 人,教学老师为 2024 人,比例达 1:2.28。可见中国高校中这种寻租现象存在已久,并且在近十年的进展中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 第三层面是指管理者实行措施将暗租变为明租的寻租活动,通过合法手段赚取租金。教育管理者的明租收入主要来自对学生征收的费用,而学生、学校只是完成校方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于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就成为该层面寻租活动的典型。 二、教育管理中寻租行为的分析 纵观教育管理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其原因大致可归结于以下三个方面: 1.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寻租行为的主要因素 (1)制度缺陷或政策空间在无意或有意中设立租金。由于教育市场上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权利主体利用其权威性来设置规章制度。但“有限理性”的存在,决定了不可能产生完美无缺的制度。于是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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