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状况探究 [摘要]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制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讨论发现,由于劳动关系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原因,该群体不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对偏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更是明显低于在职职工,而且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这给社会进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讨论建议,调整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模式、强化顶层法律设计、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促进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会 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国蓬勃进展,正在对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制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社保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的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未参加社会保险。为此,2024 年以来,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讨论所组成专门课题组,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就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状况开展了实地调研并进行了相关讨论。 一、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 202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并提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尚未出现对新就业形态的官方解读。本讨论将新就业形态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工作机会、提供服务并猎取相应劳动酬劳或经营收入的灵活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虽然就其本质来讲也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但和传统灵活就业相比又有显著的区别,它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就业形式和劳动交换方式。其特点可以归纳为工作机会互联网化、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地点灵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全职就业兼职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收入不确定等几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与平台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直接服务于该企业的“平台员工”并不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不在本讨论的讨论范围之内。当前,我国存在面对两类人群的基本社会保险,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参保类型的选择上,考虑到新就业形态人员城市就业者的身份,本讨论主张其应当参加职工社保,而不是选择保障层次更低的城乡居民社保,从而切实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