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讨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讨论 1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1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与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3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6四、关于亏损弥补的比较的分析 7五、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分析 8六、关于投资人转让权益的问题 10总结与建议:102024-3-26 13:03:00 :网络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合伙企业在我国尚属处于进展初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对合伙企业的具体形式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为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三条则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XX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和性质上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企业数量可谓凤毛麟角,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假如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