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公司法》之 XX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第二章 公司情况第一节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六条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登记机构:第八条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 也可总经理 ] 担 任 第九条营业期限: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 6 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事业法人个。 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序号名称住所明出资方式分期出资也注明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与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 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与由此引起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