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反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华融国际信托 XX 公司华融·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合同编号:华融信托[2024]集信第[57]号-第[]号目录1
信托目的 53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 54
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65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后续募集 76
信托计划期限 8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9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9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210
税收、费用和酬劳 141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51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61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714
受益人大会 1815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916
信托计划的终止 2017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方式 2118
信息披露 21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220
违约责任 22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222
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 2323
通知 2324
其他条款 2425
填写事项 25委托人:指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 XX 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或者“受托人”)法定代表人:隋运生 :市西城区白云路 10 号 :100045联系人:王照文、魁、娟联系:7、2、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设立的“华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