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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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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析 【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确立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的司法现象减轻了一些负担。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如异议事由规定的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与适用不一,造成司法局面的混乱。本文选取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方面的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判结论的对比,整理相关的争议焦点问题。对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案外人租赁权在法院查封情形下的适用以及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并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事由;租赁权;查封 一、案例基本情况 (一)某银行和何某、肖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某银行和肖某、何某、郑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福州中院判拍卖、变卖郑某名下房产,共得价款 450 万,某银行在其所得价款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位于郑某名下的某公寓店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因本案争议房产的实际出资人郑某欠何某借款,双方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租金抵债。案外人何某以租赁权受侵害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异议,但被中院驳回其异议;何某再向高院复议,但被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最高法院也维持了福建高院执行裁定,驳回何某申诉请求。法院认为: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法院实际移交或者实际移交时实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某种现实风险,承租人在满足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法院向受让人移交被执行人在租赁期内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以保障其对租赁物支配、收益等权利。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移交风险时案外人是否可以以其拥有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假如查封措施本身并不触及不动产的交付,在之后的交付中,也没有产生风险,不管争议房产上是否有权利负担,都无法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案中,福州中院判决某银行对拍卖、变卖争议房产的 450 万拥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查封该房产的措施有理可循。因此,何某以查封之前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并对房产拥有占有、使用的权益的主张的成立与否,其以在先租赁权解除法院对争议房产的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二)A 公司、B公司、C 公司、D 公司等执行一案。D 公司和 C 公司于 2024 年 1月 13 日发起成立 A 公司,并对某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但在 2024 年9 月 13 日,该酒店的房地产已经被某中院查封,况且 A 公司成立以及经营未征得抵押权人和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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