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
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
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容和措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