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分析 摘要:民事诉讼中制定了诚信原则,但是,因为该项原则比较抽象,且存在概括性特征,加上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双重调节作用,促使其在司法工作中的适用性存在较大阻碍。文章将对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展开探究,介绍当事人、审判者等主体肩负诚信原则职责的重要条件,以及优化诚信原则职责体系的科学途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诉讼权利;法律效应作 众所周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义务把诚信美德宣传出去。但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却针对诚信问题极度缺乏,这在无形当中会威胁到公民本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民事诉讼是中国公民合法维权的重要法律路径,所以在诉讼时,需要切实遵守诚信原则,人民在合法维权时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及言行,以保障诉讼信息的精准度和真实性与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公正性。 一、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行为介绍 因为民事诉讼期间,法院属于其关系的核心,诚信原则要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很强的教化性、引导性,能提高法院服务社会的水平,具有显著的政治功能。(一)当事人行为。民事诉讼过程,当事人行为反应是多样化状态,不能预测。诚信原则没法适应全部行为,只能根据当事人行为合理归类,从而细化行为状态。实行手段产生利己的民事诉讼行为。该种行为有明显的不正当特征,导致原来不利于自己的诉讼条件,通过不正当途径来转变。不满足法律法律规范,影响对方诉讼状态。一般常用的手段有:在有益的管辖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不正当原因申请提早执行和财产保全;有证据但没有正当原因拒绝提供。对于不合法行为的确定主要实行法律、民俗、社会秩序、行为目的和诉讼结果等展开。法院能够根据诚信原则明确当事人行为,并需要其负责诉讼成本。行为之间有冲突。民事诉讼环节,当事人的诉讼言行存在区别,与原来的言行相反或有冲突,且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侵害。对这种行为,法院能够根据诚信原则对他们实施具备法律效应的否定。这种状态下,主要根据对矛盾的处理目标是否法律规范加以判别。比如,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从申请民事诉讼转变成仲裁调解,或恶意制造一种非法的状态,即无法认可的违反品德的行为。这种状态下与自己所追寻的效益目标不相符,且不满足情理,超过界限。这时,法官仅能结合自身经验进行推断。但是,因为法官专业能力、品行等都不相同,因此,既能基于诚信原则来推断,谨慎处理。假如超过界限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