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冲突中的利益衡量探究 讨论民法冲突的难点在于由于调整对象的复杂性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的复杂性。“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以实现其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1](P104-105)民法学视角下冲突也被阐释为民事权利冲突,①“权利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这种主客观具体而言,就是利益和价值(或价值观)。利益代表了客观的根由,价值代表了主观的需求……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2]从不同的层次揭示权利冲突归纳民法冲突的类型可以概括为法法律规范冲突、法价值冲突和法益冲突。国外对民法学视角下的冲突解决路径主要表现为关于民法方法论的探讨,以德国和日本的理论讨论较为深化和发达,形成了体系严谨的民法解释学。②以利益衡量论为名的相关理论就是民法解释学中比较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①在裁判形成中价值推断先行的认识被有意无意的普遍认同,而在法学讨论上也有功能主义倾向的表现。这根源于社会条件的变化日益迅速而导致既有法律秩序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不协调,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乃至价值体系的迅速变化等使得利益衡量成为必定路径,但又是难以在实践中操作的“理想”工具。增强作为一种主观行为的利益衡量的科学性,除了在方法论上确立利益衡量的存在,更有必要通过确立外部具体程序等方式建立客观的科学的规则体系。在解释适用民法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将利益衡量限定在符合民法体系和逻辑的范围内。当然,这种超越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则的形成有赖于遵循先例的实践导向和程序规则的限制,所以本文的讨论一个隐含的前提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对具体个案裁判时的利益衡量进行规律性总结,通过遵循先例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形成规则而寻找价值共识或者确立说服一般人接受裁判者的价值推断的一般理由。 一、民法学视角下冲突的类型及成因 在民法学视角下因为观察问题视角的差别而对法律冲突有不同类型的归纳,其中法法律规范冲突是对于文本上或者运行中具体法法律规范关系的考察,是居于表象层面的民法冲突;② 而法价值冲突则是超越法法律规范冲突单纯对于规则的考察,涉及到法与周边社会因素综合考量的问题,主要涉及社会的价值推断问题,属于民法冲突的深层表现;③ 法法律规范冲突和法价值冲突不能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予以解决,最终都涉及到揭示其所包含的利益冲突的问题,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利益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