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商务工作办法(试 行)1 一般规定1.1 为加强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商务管理,明确程序,指导操作,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1.2 工程合同商务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计量、合同结算、变更与索赔,以及材料价款和价差结算等相关工作。变更与索赔、材料价款和价差结算应与合同结算统筹、协调。2 工程计量2.1 工程计量包括中间计量和最终计量。2.2 中间计量应严格按合同和法律规范要求的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执行。凡满足计量要求的项目须实行中间计量表(详见附表一)的形式及时办理签证,监理负责对中间计量的计算过程和计量依据(如图纸、测量成果、设计变更文件、现场签证单等)进行审核、签认并盖章,报发包人审定后才能进入中期结算,未经签证的中间计量不得进入当月中期结算。2.2 各计量单元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中间计量签证,不得累至中期结算时集中处理,中期结算时中间计量表及附件作为结算申报书附件一并上报(结算时须提供一套完整的中间计量资料)。2.3 只有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中间计量,对于部分完成的合格工作承包人可在中期结算申请暂定计量,但暂定计量不作为计量单元总工程量的最终依据。2.4 最终计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考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监理人指令、经确认的地质缺陷影响和周边条件变化等因素,形成竣工图为依据综合计算确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实施的辅助工程不得进入最终计量。中间计量累计值与最终计量结果不一致时,以最终计量结果为准。3 合同结算3.1 合同结算包括中期结算、完工结算和最终结算。结算内容应包括合同内项目、合同外项目、变更与索赔、计日工(附表十四)、保留金扣除、材料款扣除、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与返还、安全保证金扣留,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3.2 合同结算应经过承包人报送“合同结算支付书”,监理人审核“合同结算支付书”,发包人审定“合同结算支付书”三个阶段。3.3 各结算文件应包括工程量结算表、合同价款结算表和发包人指定供应材料结算表,并附送所有相关的有效附件、签证材料和证明材料。3.4 合同工程量结算表、合同变更费用审查书和合同索赔费用审查书是编制合同价款结算表的基本依据。3.5 承包人应于每月 26 日前将“合同中期结算支付书”(一式捌份,相关的有效附件、签证材料和证明材料一式叁份)报监理人审核(超过当月 26 日未报送,则进入下一期中期结算),监理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