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2024 年 11 月 23 日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31 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保护、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围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与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公共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管理
公园、广场的名录和类别的确定与调整,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严格保护绿线,并为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鼓舞社会各方参加,促进公园和广场事业的健康进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和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二)负责公园和广场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的维护和管理,制止破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