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机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成员组成。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办事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争议的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者,必须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业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八)既往史; (九)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十)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自留复印件或底稿。由代理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符合受理条件的,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向当事人出具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