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共性部分)》的通知渝安办〔2024〕87 号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仔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渝府发〔2024〕93 号)和《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渝办发〔2024〕261号)要求,经讨论,现将《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共性部分)》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共性部分分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采纳“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和行业要求两部分组成,其中:共性部分 600 分,行业要求部分 400 分
共性部分包括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八个方面,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2
二、评估分值统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性部分评估得分确定后,再加上该企业的行业要求得分,即为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得分(评估汇总表见附件 1),以此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等级
三、评估分级说明(一)各评估项目扣分至零分为止,不计负分
(二)没有涉及的评估项目,按缺项处理,在评分栏中注明“缺项”
评估得分=实际得分/(1000-缺项分)×1000
(三)涉及多行业的企业评定得分=各行业企业实际得分总数/行业最低以及企业总数
(四)级别确定:总分≥900 分的为 A 级;700≤总分<900分的为 B 级;总分<700 分且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 C 级;总分<600 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 D 级
A、B、C 级企业每一大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 60%,否则,下降一个等次
(五)凡是因为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隐患、安全事故等原因被降级的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申请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附件:1.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汇总表2.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