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的从属性探究 本文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理论最初源于大陆法系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学者曾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化的讨论,探讨范围涉及行政从属性的种类,行政从属性存在的必定性以及行政许可的获得、行政义务的遵守对危害环境罪的成立起何种的阻却作用等等,但就我国学界来说,我国大部分学者只是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作为环境刑法的一个特征加以提及,很少有专门的讨论
一、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概念 “概念之定义,意为对在什么意义上适用某一特别用语做出精确的说明
”①它表明运用概念的目的、场合不同,其概念对象所界定的外延不一样,概念所涵定的内容也会相应地有所区别
对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讨论也应从其概念入手,对其概念进行详细的解析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所谓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指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其可罚性的依赖性,取决于环境行政法或基于该法所发布的行政处分而言
②就我国来说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可表述为: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环境犯罪的成立与处罚上对于行政的依赖性
其具体涵义有:环境犯罪通常以违反环境行政法上的要求或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许可为前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或核准往往能够排除严重危害环境行为的犯罪性;环境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须参照相关环境行政法规或环境行政命令
环境刑法的讨论带给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维方式,这种理性的思辨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
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新生事物,环境刑法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
学者之间对从属性的理解几乎没有大的差异,但是对“行政”的具体涵义的理解,则必须结合一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现状才能确定
因此,在对我国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概念的理解中,有两个要点需要明确:一是“环境刑法”;二是“行政”
二、环境刑法的界定 (一)国外关于环境刑法概念的述评关于环境刑法的定义,国外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