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出现了大量依附于互联网存在,和现实已知事物截然不同的新生事物。例如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电子邮件、虚拟货币等。新生事物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相互渗透并逐渐变得密不可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在 2003 年,我国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虚拟财产开始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成为了学界的新兴研究焦点。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同类纠纷案件频发,同时学界的研究一直也在推陈出新。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法律规定代表我国正式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只是作为基本性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得当事人或法律职业工作者对于法院的裁判没有可预测性,如果放任这类现象的发展,会放大司法人员的主观性,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该项权利,也不利于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本文分为五个章节,主要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范式对该题进行阐述说明。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外延及特征。第二部分,列举了目前国内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成果和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是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上文然后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理论还在不断增加及更新,笔者在本文的阐述中着重梳理解释已有的理论并提出自身的观点。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IAbstractThe comprehensive arrival of the Internet era, while changing people's lifestyles, has emerged a large number of new things that depend on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rnet and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what is known in reality. For example, online games, social networking, e-mail, virtual currency, etc. New things and people's daily lives penetrate each other and gradually become inseparable, and new problems have emerged. In 2003, China's first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disp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