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年 3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3 月 29 日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3 月 29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进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讨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