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范文模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一)申办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对申请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2)、有法律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2 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在 5 万元以上,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由省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7、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42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办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印章); 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验资报告(依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开设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