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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思路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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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进展思路讨论论文 为应对犯罪的刑事对策,社区矫正的理论意义无疑取决于制度的合理建,尤其在它终于突破理论清谈进人制度尝试阶段时,我们更须关注的是社区矫正运作机制的完善、适用对象的重点圈定、矫正方式的多元选择、不同社区推行该制度的起步条件和可行方案,并明确推行社区矫正的难点所在,正视其可能存在的负效应,从而深人、持久、有效地推动社区矫正的制度化进程。 一 社区矫正在不同语境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假如将它作为一个制度性概念,尤其是论者想要借此活化整个司法预防的运作就必须有标志性确认。我个人认为,社区矫正不等同于行刑社会化,“矫正”本身也只表达了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而非全部特征。社区矫正是与场所性处遇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环境下,由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社区组织与社会志愿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或有犯罪危险的人进行行为矫治、生活扶助的活动。 1.沿着司法预防圈由外向内划定社区矫正范围 根据犯罪学的通说,所谓司法预防包括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置和对有犯罪危险的人的特别行政处置。由于剥夺自由刑处于我国刑罚运作的绝对中心地位,特别行政法在刑法外围又构筑了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预防犯罪的措施,因此,由司法机关组织的犯罪预防方式大多在场所内完成,具有封闭特征。关键在于,尽管监禁刑执行直接导致了犯罪恶习的交叉或深度传染,受刑人存在重返社会的困难,行刑机关仍会为实现报应犯罪而视其为一种必要的代价,这表明社区矫正措施对在押罪犯的行刑而言至多起到补充作用,它的真正有所作为应当是增加限制自由刑刑种的适用和改善缓刑督导制度。另一方面,从理论上看,既然剥夺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同样存在于其他场所性处置之中,除必要的封闭性强制治疗须与社会康复方式结合外,其他劳动教养(包括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甚至工读教育的对象似乎更适宜于采纳各种社区矫正的方法。① 客观地说,在现行刑事法或特别行政法机制中,那些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改革思路相关的制度尝试大抵可归人社区矫正措施。即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1)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2)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罪犯;(3)暂缓不起诉人;(4)除毒瘾强戒对象以外的受教养人。 2.根据司法预防需要,澄清“矫正”之意 “矫正”字义与强制改造相通,但是目前国内社区矫正的试点做法实际超出了这一特定范围,据各地经验,除对受处置人实行行为督导外,限时强制公益性劳动、生活扶助等都是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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