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 -----------------------日期: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第四章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4.1.2 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与讨论工作室宜采纳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与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 4.1.3 条 窗 第 4.1.3.1 条 设置采暖与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与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 1/3 的可开启窗扇。 第 4.1.3.2 条 底层、半地下室与地下室的外窗应实行防虫与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 4.1.4 条 门 第 4.1.4.1 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m,高度不应小于 2.10m。由一个与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第 4.1.4.2 条 有特别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 4.1.4.3 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 4.1.4.4 条 外门应实行防虫与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 4.1.5 条 走道 第 4.1.5.1 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5.1 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 表 4.1.5.1 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1.301.60双走道或多走道1.301.50 第 4.1.5.2 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8。 第 4.1.6 条 楼梯 第 4.1.6.1 条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 第 4.1.6.2 条 科研实验人员常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7m。 第 4.1.7 条 四层与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 4.1.8 条 厕所 第 4.1.8.1 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 50m。 第 4.1.8.2 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与镜箱。 第 4.1.8.3 条 男厕所每 30 人设大便器一具,每 25 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 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 15 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 4.1.9 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应设拖布池与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 4.1.10 条 更衣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