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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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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第二节 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公共政策: 1.国会立法是公共政策最基本的形式。立法者(国会议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其授权于行政部门的决策以及法院制定的专门政策,几乎所有的政策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国会在宪法的“授予权力”和“默示权力”的限度内行使其立法权。随着一项议案的提出、审议、听证、通过,最终成为法律,标志着一项公共政策完成其制定过程正式出台。 2.总统是强有力的直接决策者。其决定往往是通过如下途径作出的:一是在内阁(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 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 ,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 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 国家元首任命。)决策中具有独断权。就美国情况而言,宪法把行政决策权仅仅授予总统而不是委员会。据说,有一次林肯在全体内阁成员投票反对他的决定时宣布:“七票反对,一票赞成,决定通过。” 可见总统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二是政府各部提出的政策倡议会源源不断地汇合到总统直辖机构这个行政系统的末端。总统决策一般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立法倡议: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建议叫做咨文)预算咨文和经济咨文,并就国防、科技、能源、环保、民权、福利等问题提出专门咨文。这些咨文虽然不是公共政策的完成形态,但它们作为重要的立法建议,实际上决定了国会的主要议事日程并最终成为国会的重大立法。 (2)立法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须经总统签署方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运用否决文书或议案搁置的方式行使其立法否决权。 (3)委托立法:国会依法把立法权委托给总统行使。“委托立法权”涉及范围很广,尤以处理对外事务和紧急状态时更为突出。在总统直接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行政决策无须履行国会立法程序而直接以公共政策的形式颁布实行。 (4)外交决策:总统在外交事务方面处于支配地位,可以行使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力”。(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别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这表现为: 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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