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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病认定程序与待遇给付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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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病认定程序和待遇给付》相关政策规定(2011 年 5 月 20 日)xxgzlss.govx/gzlss_portal/show_article_byid_frontside.do?article_id=5169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24〕39 号各有关单位: 为法律规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以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职工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以下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和伤病情稳定状态鉴定的,单位可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三)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章; (四)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有关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五)持《鉴定申请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 (六)单位与伤病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须自市指定医院做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伤病职工的《鉴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八)单位没有为伤病职工申请鉴定,伤病职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劳鉴会申请鉴定。 三、职工或单位对市劳鉴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复查申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3 号)同时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1 年 4 月 2 日xxgzlss.govx/gzlss_portal/show_article_byid_frontside.do?article_id=5 一五 4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4〕370 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和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 一八 0-2024)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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