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中财务会计论文 一、公允价值及其使用条件 早在 1961 年,美国的 MauriceMoonit 教授在他撰写的 AR SNO.1 中最早提到“公允价值”一词,他提出的观点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价格是一切计量属性的基础,其他计量属性都是市场价格的衍生物。现代公允价值概念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倡的会计计量属性,它面对的是未来,也是以市场为基础,但它着重强调的是市场,是市场交易表达的独立的推断,把交换中交易的任何价格都包括在交换价值之中,其中包括公允价值。我国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纳的是历史成本,采纳其他计量属性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就世界范围而言,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是以市场为基础,它反映的是资产或负债的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这样交换价格才是初始记录的恰当基础。在实务中,使用公允价值属性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交易是由两个或更多的独立主体(企业)之间进行的公平的交易。2、交换涉及的各主要交易主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3、交易足够活跃以证明所产生的价格是具有代表性。 二、公允价值的界定及其理解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这一计量属性进行了阐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根据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这一定义是什么意思呢?怎么去理解它呢?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公平交易 所谓公平交易,它是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也就是说交易是在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的各方中发生的,即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都是独立发生的行为。 (二)其次要理解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 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也就是交易中自愿购买者和销售者,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买卖双方能够对某项业务达成共识,以至成交而不至于使任何一方吃亏。自愿购买者指的是自愿的,而不是受胁迫的买受人。他们不会支付高于由熟悉情况的自愿购买者和销售者组成的市场所达成的价格。自愿销售者,也是指他们是自愿的,不是受胁迫才做出货物脱手的行为,并不是急于在任何价格下会出售的销售者,他们双方交易都是理性地做出自己意欲的选择。 (三)交换的金额 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资产交换的金额可以是购买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即入账价格,也可以是销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即脱手价。总之,是应当以公开活跃的市场上相同的资产和负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