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三节 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五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七节 违反市场主体名称管理规定行为第八节 违反企业年检管理规定行为第九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十节 无照经营行为第二章 市场法律规范管理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第二节 违反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 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行为第四节 违反农资监管规定行为第五节 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规定行为第六节 违反拍卖监管规定行为第七节 违反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第八节 违反合同监管规定的行为第九节 违反经纪人监管规定行为第十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第三章 公平交易执法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 传销行为第四章 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二节 违反特别标志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 违反商标印制监管规定行为第四节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五节 违反著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五章 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广告发布规则行为第二节 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规定行为附: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说明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