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干净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干净的工作服,并常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
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五、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育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