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科(室)准入标准(一)人员准入1.高压氧从业人员和其他临床专业工作人员一样,要求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适应高气压环境下工作。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表 1 要求进行人员配置表 1 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表舱 型医 师护 士技术人员氧气加压舱(单人舱)婴幼儿舱专职或兼职 1 名专职 1 名兼职 1 名成人舱专职或兼职 1名专职 1—2名兼职 1 名空气加压舱(多人舱)小型多人舱专职 1—2 名专职 2名专职 1 名中型多人舱专职 ≥2 名专职 ≥2 名专职 1 名大型多人舱专职 ≥2名专职 ≥2 名专职 1—2 名 ﻩﻩ注:参照2 004 年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法律规范》3.各地市拥有 12 人以上的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建制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4.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以上学历。ﻩ5.高压氧科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省卫计委医政处指定的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高压氧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见20 0 7年11月 卫生部文件)。6.高压氧舱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工作,并按期复审。(见 2 0 0 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 7 7条〉).无持证人员的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氧舱。 (二)设备及设施准入1、医用高压氧舱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开舱收治患者。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氧舱使用情况上报省、市高压氧医学质控中心。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房屋配置:(1)空气加压舱:① 治疗厅(有足够的操舱区)、机房(含贮气、配电、氧气房等),(舱底维修保养层高度≥20 0 0m m)② 办公区有独立的医、护、技办公室、值班室、洗漱间、卫生间、仓库;诊疗区设候诊厅、诊断室、抢救室、男女更衣室、消毒间、卫生间。有条件的科室应设动物实验室等科研场地。科室内空间和路径布局合理,便于危重病人抢救和特别感染需隔离的病人出入氧舱. ③ 候诊区有应急通道,周围有防火通道,距离氧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太平间、垃圾场等 100 米以上。(2)氧气加压舱:① 包括氧舱治疗室及氧气房。②成人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