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发【2024】5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进展,根据有关《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的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政局(以下称市供热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供热工作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进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二)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或申请报告、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组织管理,依法实施行业监管;(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六)组织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处理供热投诉。第四条 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热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适度竞争、协调进展.第六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 积极鼓舞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第八条 鼓舞国内外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进展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第十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根据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环保部门拆除原有燃煤锅炉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按规划新建城市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