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初稿)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管理方式,结合济南高新区实际,“以休为原则,不休为特例”讨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休假原则(一)确保工作原则
在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做好工作安排,并根据管辖权限,逐级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二)统筹休假原则
根据上级要求、工作需要等因素,由各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休假时间,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第二条 休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单位连续工龄满 12 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 假期标准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四)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顺延
以上“累计工作"时间,机关事业身份人员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年份为起点计算工作年限时间;企业身份人员以社保缴纳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时间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有不扣工资情况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休假程序 (一)建立台账
每年初单位根据员工个人提报的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计划台账》,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员工根据《年休假计划台账》申报的计划休假日期,提前按要求法律规范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申请年休假
申请人持初核后的审批单,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需休假、调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