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维持整个生态系统平衡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但长期以来受“资源无价”观念的影响,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成为了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
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对生态补偿的原则、对象、范围等做出总体性规定
因此,有必要将生态补偿思想融入环境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生态补偿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为生态补偿实践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草原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以及维护生态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草原与耕地、森林和海洋等自然资源一样,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
但是长期以来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全国90%以上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草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对我国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十五”以来,国家启动了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系列加强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工程
但由于工程实施面积有限,草原生态“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因此,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尽快建立草原生态服务补偿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草原特有的生态服务价值,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至关重要
草原生态建设和生态建设补偿机制,是事关草原生态建设持续有效性、缓解“三牧”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谐新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性研究命题
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草原资源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环境资源法学者也开始给予应有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在草原资源生态建设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一些地方满负荷、超负荷开发利用草原,导致草原资源的严重破坏和不断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