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崔子松乙方(承租方):新泰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原则订立本合同
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合法符合交通运输管理质量安全要求的车辆(车牌号: 鄂 R33280 )租给乙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身份证》原件,由乙方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0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05 日止
第三条 租赁后车辆仍由甲方负责驾驶
租赁期间甲方服从乙方货物运输调度,确保及时准确到达货物运输始发地
按规定要求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第四条 租赁期间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保险、安检等事项由甲方自行安排,乙方应当协助甲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车辆所发生的保养费、修理费、保险费、燃料费、路桥费等均由乙方统一核算,相关发票、凭证交由乙方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赁费(工资)中抵减
第六条 租赁费(工资)实行按次或其它方式计算,甲乙双方按运输货物名称、运输线路、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商定
第七条 货物运输完成后,货物托运人应给付的运输费用,全额由乙方向托运人结算,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属于临时性或一次性货物运输业务应结算的运输费用,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凭《货物运输合同书》向托运人结算
甲方结算后应及时交乙方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强制要求甲方违反相关规定超载,甲方有权拒绝
甲方应安全运输,由于发生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的违章处罚,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租赁费(工资)结算期限选择以下方式:1、按次结算 ( )2、按月结算 ( ∨ )3、按季结算 ( )4、其它结算 ( )租赁(工资)付款方式选择以下方式:1、现金 (∨ )2、银行卡支付 ( )3、其它支付方式 ( )第十条 租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