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考点 1 立法目的;考点 2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2. 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3.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4. 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 二、考试和注册考点 1.报考资格: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但内容不同; 考点 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