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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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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2011-02-28 部门规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 1 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 ISO 6107.1-2004 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6 年 10 月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9 年 12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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