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表决权公司法保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或资本多数决原则保护的是股权形式平等,但股权的人数不占优势的一方自然得不到该原则的青睐,使中小股东股权没有实质性保护
为弥补单纯保护股份平等的制度缺陷,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有必要从制度设计上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予以倾斜保护
此外,随着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日益激烈,大股东往往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肆意操纵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致使股东会的独立性、决议的民主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公司逐渐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种制度设计下,对于扩大中小股东的决策影响力,实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互相牵制、发挥股东会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现状 为克服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其自身的制度缺陷,20XX 年《公司法》在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前提下,在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方面构建了相关制度
(一)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及提案权 我国《公司法》第 102 条第 2 款作出了相关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条款确认了中小股东对于股东会的特别召集权,既不违反董事会职责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又能照顾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条款弥补了第 102 条规定的不足,给予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确保股东表决权的内容能够包含中小股东切实关怀的问题,确保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喊出自身的声音
(二)增加了累积投票制作为任意性法律规范 我国公司法顺应了立法潮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