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进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城中村
城市规划区外的旧村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思路和原则 政府主导:坚持县政府主导,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实施
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在乡镇政府组织下,依法履行村民主程序,经乡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并在乡镇政府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实施
在县政府批准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
村民自愿:实行“两轮征询”
第一轮征询村民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须达到 95%以上;第二轮征询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户须达到 95%以上
两个方案必须依法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表决通过,乡镇有关人员要现场监督并出具证明
村民回迁区域的土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讨论选择
优先回迁:优先建设回迁楼,确保被征收人及时回迁
村委会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作启动前,补偿安置回迁房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以确保拆迁和回迁的顺利进行
稳中求改:妥善处理稳定与改造进展的关系,将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对存有重大稳定隐患的村,短期内不能处理解决的,不得进行改造
改造准入条件: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满足条件并经县征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城中村改造项目
1、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坚持企业资质与出让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协调一致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改造建设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内,意向开发企业应具有Ⅳ级或暂定级资质;在 10 到 15 万平方米的应具有Ⅲ级资质,15 到 25 万平方米的应具有Ⅱ级资质,25 万平方米以上应具有Ⅰ级资质
2、具有成功实施城中村改造或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