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产品监管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皖政办)[20XX]63 号),加快推动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年底前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挂牌任务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职责主要是: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承担对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机构设置
各地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内,科学调整和合理设置机构
可在乡镇农技推广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医站(畜牧水产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瓜菜、畜禽、茶叶生产重点乡镇(街道),鼓舞单独建立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鼓舞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设立联络员
(二)编制及人员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 2 名专业技术人员(有 1名畜牧兽医技干),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时明确负责人
并配备 1 套速测仪器、1 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
加快建立完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