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案情介绍」 1990 年,安某与本市某区房管所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某区房管所直属管辖的两间公房(建筑面积为 21
5 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 3 年
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某区房管所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 1996 年底
后某区房管所以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房屋收回,并于 1997 年 10 月以 3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该区住户任某
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房
「审判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安某系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承租和使用权
被告认为原告转租房屋的证据不足,其收房行为不妥
考虑第三人任某以善意取得房产且无过错,房产不宜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同等条件的出租房屋或经济补偿
因此判决,某区房管所在其负责管理的辖区内为原告安某安置平方两间(建筑面积不低于 21
5 平方米),逾期不能履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十三万元
「本案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此期限内双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失去效力即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
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合同的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该合同即可以继续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比如签订协议延长合同;另一种是默示的,即双方用行动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如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期限是 3 年,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
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
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
那么,延长后的合同,其期限至何时为止呢
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故应视为一未约定期限的合同
此种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但应给予对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