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权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 1 次排查
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舞、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鼓舞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整改期时间为 5 天,若工作任务繁重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0 天
9、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述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实行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