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检验及检验状态控制程序1•目的确保工程材料经过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2.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工程部施工监理的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的检验和试验。3. 引用文件3.1. 《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3.2.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3.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定义4.1. 直观检验:通过尺量、触摸、观察、敲打、调试、对比样板等方法进行检验验证。4.2. 委托试验:委托政府部门对材料进行试验,化验验证。4.3•现场测试:对现场配制材料和配制还未成形的材料进行计量、稠度、塌落度等的测试。5.职责5.1.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经项目施工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监理人员负责土建类材料开箱验货。5.2.水、电、暖通专业负责人负责对口专业类材料开箱验货以及部分材料自检。5.3.专业技术人员(即持有建材送检见证工作卡者)负责原材料委托试验的取样送检见证。5.4.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材料的紧急放行、降级使用。5.5.建材供应部采购员负责由其购买的不合格材料的退换处理。6.资格或培训6.1.委托试验委托的试验单位必须是政府监督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具有建材试验资格的单位。6.2.委托试验取样见证人必须持有政府监督部门签发的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工作卡。6.3.材料验货监理人员必须是对口专业人员。7.程序7.1.材料的检验分为:直观检验、委托试验、现场测试三种方法。7.2.各种材料具体采用的检验方法见《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和 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材料质量章节。7.3.直观检验:7.3.1.材料进场后,建材供应部或施工单位采购员应立即通知各专业负责人,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建筑专业人员(与建筑有关时),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等相关人员,根据《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和 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即材料的抽样方式、数量、部位等)和《建筑材料(设备)选型定板通知单》(见 GFP6-4-F3)《建筑材料(设备)选型定板更改通知单》(见GFP6-4-F5)进行厂家、颜色、规格、型号、性能、材质、出厂合格证等进行确认。7.3.2.若材料进场后,来不及进行检验,各专业负责人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堆放场地标记“待检、严禁使用”的标识。7.3.3. 直观检验合格后,由参加检验人员在《开箱验货单》(GFP15-1-F9)上签名确认,且由专业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把〃待检、严禁使用”标识撤走。7.3.4. 直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专业负责人要求: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