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猎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牵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协调发布;协调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会同有关处室起草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策法规处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察室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各处室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责任单位: *市人事局职能,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我市制定的有关人才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对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主要业务工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别需要向我局申请猎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