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一、分站1、设备使用之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转 24 小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快速进行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纳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3、安全监测工应 24 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快速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4、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 1 小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换。5、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备防雷措施。二、中心站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转。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 5 分钟内投入工作。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6、中心站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当仔细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转状态,填写运转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批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当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当立即实行有效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三、报废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2、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 80%以上的;4、失爆不能修复的;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7、国家或相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