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治建设工作鉴定 30 年来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是不言而喻的
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一定要有进展的眼光,不断制造条件实现人大的制度权威
法律文本给予地方人大重要地位和职能,但实践中人大职能地位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
要从“文本—现实”坐标定位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30 年来,地方法制建设在不断推动,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创新
但是,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文本上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的制度运行总是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应该担负宪法法律规定的诸多重要职权,但假如仅从理论逻辑或法律条文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过于理想化的,而现实中人大职能的行使却又很不理想
如何恰切地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
从 30 年乃至 50 年制度建设的实践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置于文本与现实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系中,既从理论层面思考,又从实践层面观察,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地方人大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
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定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
法律上给予地方人大诸多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表达了人民民主的进展方向和路径
但是,实践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绩效,受制于体制的、机制的、观念的甚至经济的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
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党政关系法治化的程度、特定时期党的政策主张等,对其影响更直接;有的时候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也有很大关系突发的社会和政治风波,也会强烈地影响到对局势的主流推断,从而影响到人大制度的建设进展
假如对政治进展进程和制度变革的节奏难以自如把控,可能引起某种既定平衡以至政治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使行动者(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不会单纯追求抽象的理念或强调落实法律文本之规定,而更倾向于实行规避风险的策略
由是观之,地方人大的某些文本权能,在当前以至今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