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不同于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属于无形贸易的范畴,其特点是这种交易的标的物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是服务。国际服务贸易在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贸易领域,迄今由于其大大超过世界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以及在国际贸易领域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已引起各国政府和经济理论界的重视。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及分类面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崛起,目前世界各国对其理论研究则显落后,人们对服务贸易的理解往往只停留于经验上,尚没有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成熟的理论体系。本节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及分类主要依据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概念以及发达国家较为流行的用法等。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及范围实物形态的经济物品通常被人们称作商品或货物(goods),而非物质实体形态的经济物品通常被人们称作服务(services)。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服务业的“产品”越出一国国界而在国际间进行的交易活动。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有其自身的特点:(1)服务的生产和消费通常是同时发生的;(2)服务是难以贮存的,易逝的;(3)服务是无形的,在交易完成后,就会消失。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人们一般把它等同于无形贸易,但严格说来,国际无形贸易比国际服务贸易范围更广,除了包括服务贸易中的所有项目外,国际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都包括在无形贸易中。长期以来,人们还把服务业叫做第三产业,其实,它们也是有区别的。第三产业的界定采用的是剩余法,凡不属于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的经济部门,都归属于第三产业,这就使得其涵盖范围不易确定。因为学术界关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涵盖范围也并没有很统一的意见,例如说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就一直存有争议。与此相比,服务业的概念是比较稳定和明确的,它以能否提供或生产各种类型的服务为标准。第三产业概念的立足点主要是国内经济,而服务业概念的经济结构含义是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有些属于第三产业的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不具备可贸易性质,如保健、社会福利等,而服务业一般是指可提供贸易性服务的经济行业。国际服务贸易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在 GATT“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各成员国所提出的服务项目有 150 多种。对此,关贸总协定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只给予了一个原则性的规范:(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