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合同法论文 一、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假如没有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来进行,就会承担不利于企业的法律后果。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化的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第一款中又说明了企业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会承担增加工资成本的风险其次,企业在面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实践支付劳动者酬劳。假如企业未使用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同样会承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最后,《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企业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薪资支付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假如在试用期与试用期支付工资方面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则将承担法律风险。 2.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对企业向劳动者支付酬劳的时间和额度方面有明确规定,企业假如没有及时而足额支付劳动者酬劳,劳动者有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违法或者危害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条件下从事劳动,对此情况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样将面临劳动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必须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纳书面合同的形式才合乎法律规定,反之则面临劳动合同的变更风险。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之时的法律 风险《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的九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旦企业不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将面临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 4.企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