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广阔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立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泼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学校不允许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的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安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效劳和凝聚同学;〔三〕开展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开展
第五条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承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校团委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效劳、勤工助学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根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比拟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五〕有规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气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