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满足集体 50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办的非营利性宴请用餐活动。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积极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取得政府支持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村指定村主任或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本辖区域内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信息员,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性工作机构,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对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登记和现场工作进行督查。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及时传递和报告各类食品安全信息。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 50 人以上的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宴席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职业厨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登记,并根据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和协助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卫生的病症的应当立即调离厨房。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使用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 小时留样备检;严禁野生菌、凉拌皮蛋、药膳、带芽的土豆和未熟透的四季豆上桌。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办宴席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