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
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
法律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
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加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
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
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要有家属陪同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健全、严格的 24 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
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假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根据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法律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本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进行签字确认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