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调剂管理制度医院坚持厉行节约、科学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对医院存在的部分设备处于下述条件之一时,可以依照程序调剂处理: 一、共计停用时间达到半年的闲置设备。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的设备除外。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虽有技术指标下降,但仍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达不到 20%的。 三、遭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集中优势力量抢救所需要的设备、器械。 四、严禁把国家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五、调剂设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当严格审批和把关。 六、调剂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开长途运输,造成非必要的损失。 七、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设备,属于转移性在用的应估价再建帐,应列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或专项项目入库,不得挪做其他用途;组织应急抢救调拨临时征用的,可以根据临时借用手续办理交接。 八、医疗设备的调剂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九、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根据设备管理标准妥善封存保管,不允许随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