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为保障医院电力系统和用电部门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转,加强用电部门电气设备运转管理工作。 一、用电单位的科办公室、医生办、休息室、制剂车间、生活用房及各种附属用房等建筑物,均应有符合实际条件使用电器。 二、室内配线依据设计要求而配导线,如若超出室内配线、导线截面的用电量,应当立即停用超出用电量的电器设备。 三、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检,有无松动、腐蚀或导线是否残旧和老化、外漏,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修。 四、床头医用综合治疗带,禁止医疗抢救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属专用) 五、在使用电器设备时杜绝带负荷插插座(易引起产生火花),设备在运转时带负荷拔电器插头,严重引起漏电保护器断开或引起电器火灾。 六、在下班锁门前,用电设备要处于断开情况。 七、对配电盘、箱,前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八、试验仪器、医疗设备等减少待机状态,做到人走灯灭拒绝“长明灯”。 九、禁止科室和个人私接、乱拉导线或安装用电设备。 十、医疗设备应当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十一、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所在科室用电设备和电器。 十二、严禁私自随意拆卸电器,若电器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修。 十三、各科室要将电源插板远离地面和水源。 十四、改变原房屋使用设计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用电。(如:加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