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医院消防、综合治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贯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 (三)本院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发现火情即时扑救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安全消防队,承担全院范围以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当然责任人。各科室设立 2~5 名义务消防员(网络员),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做好消防器材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上报,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应即时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扑救,控制火情蔓延。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仓库、配电房、病区、中心供氧区;严禁烟火区域:中西药房药库、总务仓库、一次性材料仓库、设备仓库、档案资料库和使用贮存汽油、酒精、氧气、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严禁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 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同意,并实行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章程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管线路的使用、安装和维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章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科室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允许私自使用煤气灶具,不允许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大局观,做到新员工上岗之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别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