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为了进一步保证工伤事故及时上报,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 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1
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2
事故的发生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3
事故的发生原因的初步推断;4
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
其主要职责:1
组织技术鉴定;2
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实行措施的建议;5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
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上报
七、事故的发生后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