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操作法律规范 1.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2. 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允许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谨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3. 操作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 塔吊的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机械性能,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假如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当由指挥人负责
5. 操作室远离地面,指挥发生困难时
可设高处,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纳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6.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工作
7. 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行
严禁用塔吊机吊运人员
8.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聚在地面上的重物,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起重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物件或物品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起吊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10. 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该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机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11. 起重机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
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1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了让用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之后方可使用
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不得纠结,变形
所有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3. 工作完毕后,起重臂转到顺风方